风险提示:理性看待区块链,提高风险意识!
币界网
USDT USDT $1.00 0.01%
XRP XRP $1.43310000 0.19%
BNB BNB $637.54000000 0.02%
USDC USDC $0.99963000 0.01%
SOL SOL $86.49000000 0.99%
TRX TRX $0.32360000 1.25%
BTC BTC $67,234.00 2.34%
ETH ETH $3,456.00 1.23%
CoinMeta Skill
限时免费体验

让 AI 更快获取有效、准确、可行动的币圈全景信息

Bybit 诉朝鲜案:如何把链上追踪转化为资产控制

摘要

上篇讨论了 Bybit 为什么选择 RICO,以及一场境外数字资产攻击为什么能够进入美国联邦法院。但进入法院只是追偿的起点。攻击者身份不明、资产仍在链上流转,即使法院愿意介入,也必须先解决三个现实问题:如何在不知...

Bybit 诉朝鲜案:如何把链上追踪转化为资产控制

上篇讨论了 Bybit 为什么选择 RICO,以及一场境外数字资产攻击为什么能够进入美国联邦法院。但进入法院只是追偿的起点。攻击者身份不明、资产仍在链上流转,即使法院愿意介入,也必须先解决三个现实问题:如何在不知道被告姓名的情况下启动诉讼,如何在攻击者获知诉讼前保住资产,以及如何让法院命令通过交易平台、托管机构和制裁体系产生实际效果。

四、匿名被告如何进入诉讼:John Doe、身份追查与替代送达

传统诉讼通常先确定被告身份,再完成起诉和送达。但在数字资产案件中,受害人往往能在链上看到资产,却不知道钱包背后的人是谁——

钱包地址不会显示控制人的姓名、国籍和联系方式。一个地址可能属于攻击者,也可能是交易平台的归集钱包、托管机构的服务地址、OTC 商的交易地址,甚至只是与涉案资金发生过正常交易的普通用户。如果必须等到所有地址控制人的身份查明后才能起诉,被盗资产可能早已被再次拆分、跨链或变现。

John Doe 制度则为这种困境提供了出口:它允许在被告身份不明时先行启动诉讼。

1. John Doe:为匿名主体预留诉讼位置

「John Doe」是美国诉讼中对身份暂时不明被告的代称,它允许原告在掌握部分行为和财产线索、但暂时无法确认真实姓名时,先为相关主体保留诉讼位置。这种安排改变了数字资产案件的诉讼顺序:Bybit 不必等到每一个地址背后的控制人全部查明后再采取行动,而是先以现有链上证据启动案件,再根据后续取得的资料,将匿名被告替换为真实姓名或追加具名被告。

当然,它不意味着原告可以在毫无线索的情况下起诉任何未知主体,原告通常需要向法院说明:确实存在实施相关行为或控制相关财产的主体;现阶段无法通过合理调查确定其身份;原告已经掌握足以识别其行为、账户或财产的信息;随着诉讼推进,其身份有望通过民事发现程序查明。

在 Bybit 案中,匿名被告主要通过钱包地址和资金路径识别。Bybit 暂时无法告诉法院「被告叫什么」,但可以说明哪些地址接收或转移了被盗资产,以及这些地址为何可能与盗窃或洗钱活动相关。这使得钱包地址成为一种临时「身份坐标」:它不能代替被告的真实身份,但可以帮助 Bybit 界定调查对象、描述相关行为和资产,并为后续身份调查及保全申请提供起点。

2.从钱包地址到现实身份:匿名被告如何被识别

区块链公开记录能够显示交易时间、资产数量、转入和转出地址以及资金流转路径,却不能直接揭示地址背后的自然人或机构。要追查 John Doe 的真实身份,Bybit 仍需完成从「钱包地址」到「现实主体」的转换。这一过程大致分为三步:

第一步是链上分析。根据资金来源、交易时间、Gas 费支付地址、资金拆分方式、跨链路径及历史交互关系,判断多个钱包是否可能由同一主体控制,并识别其中反复出现的交易模式。例如,多个地址如果在相近时间接收资金、使用相同来源的 Gas 费、按照相似比例拆分资产,并将资金集中转入同一平台账户,就可能表明这些地址之间存在共同控制关系。但这一分析形成的通常只是调查线索,而不是最终的身份结论。

第二步是寻找中心化节点。当资金进入中心化交易所、托管平台、稳定币发行体系或法币兑换渠道时,匿名地址可能开始与现实身份发生连接。这些机构可能掌握客户 KYC 资料、登录 IP、设备信息、提币地址、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和内部风险调查结果。

当然,这些资料通常受到合同、隐私和数据保护义务约束,相关机构未必能够仅凭 Bybit 的一封律师函直接披露,尤其是在信息跨越不同司法辖区的情况下,平台往往需要法院传票、司法协助请求或其他正式法律依据。

第三步是借助民事发现程序调取资料。案件启动后,Bybit 可以在符合法律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传票或其他调查命令,向掌握相关信息的第三方调取资料,再将平台账户资料、登录信息和资金记录与链上地址进行比对及交叉验证。

由此形成一条相对完整的调查路径:通过链上分析确定资金路径,通过中心化机构的记录找到现实身份,法院程序则将二者连接起来。

3.从身份识别到责任认定需要跨越的证明门槛

即使 Bybit 通过上述路径查明了某个钱包的实际控制人,也不能仅凭该钱包接收过涉案资产,就认定其是 Lazarus 成员或参与了 RICO 所指控的犯罪网络,这中间仍然存在较大的证明距离。

同一笔涉案资金进入某个地址,可能存在多种解释:该地址可能由攻击者直接控制,也可能属于协助转移资金的中间人;可能是交易平台或托管机构的归集钱包,也可能是在正常交易中无意接收涉案资产的普通用户;某些情况下,资金还可能因为智能合约自动执行而短暂经过某个地址。

因此,链上资金关联首先只能证明资产如何移动,要将这种关联进一步转化为法律责任,Bybit 至少还需要证明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相关资产确实来源于本次攻击;第二,涉案地址和相关交易可以归属于特定主体;第三,该主体明知资金来源并实际参与了攻击、转移、隐匿或变现活动。

其中,资产来源主要依赖链上资金追踪;地址控制需要结合平台账户、登录 IP、设备信息和其他链下资料;主观认知与实际参与则通常需要通过对行为模式的分析等证据综合判断,例如:该主体是否反复接收同一盗窃事件中的资金,是否采用具有明显规避特征的拆分、混币或跨链操作,是否与已知 Lazarus 地址长期互动,是否按照统一节奏处理资产,以及是否存在通信记录、报酬安排或明知资金来源仍协助转移的其他证据。

这也是 John Doe 制度的边界。它允许 Bybit 在被告身份尚未完全查明时启动诉讼和调查,却不会降低其最终举证责任。钱包地址可以成为追查线索和程序上的被告标识,但不能直接替代对被告身份、具体行为、主观认知和法律责任的证明。

4.匿名被告的送达难题

即使 Bybit 通过钱包地址描述了匿名被告,仍然需要解决另一个程序问题:如何让地址背后的控制人知道自己已经被起诉?

送达并不是简单地把诉讼文件「发出去」,而是为了保证被告获得合理通知和答辩机会。未经合法送达,法院对匿名被告作出的缺席判决可能在后续程序中受到质疑,也可能影响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传统的当面送达或邮寄送达很难适用于只有链上地址的被告。在类似数字资产案件中,原告可能申请法院批准替代送达,例如向已知电子邮箱或社交媒体账户发送通知,通过交易平台账户的站内信送达,在指定网站公布诉讼文件,或者向钱包地址发送包含诉讼通知链接的链上信息。

本案中,Bybit 向涉案钱包发送 NFT,载明临时限制令、异议期限,并提供起诉状和法院命令的链接。法院在批准初步禁令时,认可了该通知已满足初步禁令阶段的程序要求。

但这一认定必须放在具体的程序阶段中理解。美国法院对「通知」(notice)与「送达」(service of process)的区分,在不同诉讼阶段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

在初步禁令阶段,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65(a)(1) 条(Fed. R. Civ. P. 65(a)(1)),法院不得在未通知不利方的情况下签发初步禁令。这里的通知不必达到第 4 条规定的正式送达标准,但必须在具体情况下能够合理地使相关主体知悉程序,并给予其提出异议的机会。本案中,Bybit 通过 NFT 通知后,一名钱包控制人实际提出异议,也说明该通知确实触达了相关主体。

当案件进一步进入实体审理,尤其是 Bybit 希望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取得最终判决时,就必须满足 Fed. R. Civ. P. 4 对送达方式的严格要求。缺席判决的前提是被告经合法送达后仍未应诉,而合法送达需要符合法定形式、可验证性及可抗辩性等标准。NFT 能否独立成为最终判决前的送达方式,需要 Bybit 另行提出申请并取得法院批准。

因此,NFT 在本案中的程序价值应当被准确界定:它解决了紧急保全阶段如何向匿名主体发送程序通知的问题,但尚未解决如何在最终判决阶段完成合法送达的问题。

此外,不同被告的送达路径也需要分别讨论。上述 NFT 通知主要针对匿名钱包控制人;对于朝鲜这一外国国家被告,Bybit 必须依照 Fed. R. Civ. P. 4(j)(1) 及 FSIA 第 1608(a) 规定的递进程序完成送达;Lazarus Group 及其成员等非国家被告则应根据其主体性质和所在地,适用 Fed. R. Civ. P. 4(f)(h) 等送达规则。换言之,即使 NFT 最终被批准为部分匿名被告的替代送达方式,也不能当然解决所有被告的送达问题。

5. John Doe 策略的现实边界

John Doe 策略为 Bybit 预留了诉讼位置,争取了时间窗口,却不能消除匿名性和跨境调查的困难。

如果攻击者始终使用非托管钱包、点对点交易和不实施 KYC 的境外服务,Bybit 可能始终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此外,美国法院发出的传票也未必能够直接约束所有境外平台,Bybit 可能还需要寻求当地司法协助,并适用所在地国家的数据保护、银行保密和证据规则的限制。

与此同时,通知被告本身也可能带来新的风险。一旦起诉信息公开,匿名控制人就可能立即拆分或转移仍可追踪的资产。Bybit 因此还必须解决一个更为紧迫的时间问题:如何在攻击者得知诉讼之前,先取得法院的资产保全命令?

五、资产保全的时间战:密封起诉、紧急禁令与中心化节点

传统诉讼按照「天」和「周」推进,链上资产却按照「秒」和「分钟」移动。诉状一旦公开,钱包控制人可以迅速将资金送入更难识别和控制的渠道。

Bybit 因此采取了一套分阶段的资产保全安排:先以密封方式提起诉讼,暂时避免诉状、钱包地址和调查路径向公众公开,争取信息和时间优势;再申请 TRO 和初步禁令,限制相关主体处分已经识别的涉案资产;最后借助交易平台、托管机构和稳定币发行人等现实控制节点,使法院命令尽可能转化为实际限制。

1.诉讼公开可能暴露追踪与保全对象

2025 年 2 月的攻击发生后,Lazarus 及相关资金控制人已经表现出高度专业化的资产转移能力。被盗 ETH 被迅速拆分、兑换和跨链,目的就是增加追踪难度,并尽可能摆脱交易平台、稳定币发行人和执法机构的控制。

如果 Bybit 在取得保全措施前公开诉讼,诉状及附件可能向攻击者暴露三类关键信息:哪些钱包地址已经被锁定,哪些资金路径已经进入调查范围,以及哪些资产即将面临法律限制。

这些信息将成为攻击者转移资产的预警,他们可以据此更换地址、调整洗钱路径,或者将资金转入缺乏 KYC 及冻结能力的服务。等到法院完成正常通知、听证并作出决定时,原本可以控制的资产早已消失。

这构成数字资产追偿中的一个程序悖论:诉讼原则上应当公开并通知被告,但过早公开和通知,又可能使诉讼最终失去可以执行的财产。Bybit 需要做的,是在程序正当性与资产保全的紧迫性之间寻找平衡。

2.利用密封程序争取资产保全窗口

美国联邦法院的诉讼文件原则上向公众开放,但如果提前披露可能导致资产转移、妨碍调查或暴露敏感信息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密封案件或特定材料。

密封起诉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秘密审理并直接作出最终判决。它通常只是一项阶段性程序安排,目的是暂时限制诉状、钱包地址和调查路径的公开范围,让法院在攻击者获知行动之前审查紧急救济申请。

Bybit 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密封起诉,直到法院已经采取临时措施并对初步禁令作出决定后,相关案卷才于 8 月 6 日部分解封;Bybit 则于次日正式对外公布案件。这一时间顺序反映了 Bybit 的策略重点:先通过密封程序避免调查信息过早公开,在此期间申请紧急救济;待法院采取阶段性措施后,再公开案件并推动更广泛的平台协作。

3.两级紧急救济:从 TRO 到初步禁令

Bybit 申请的紧急救济主要包括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两者分别解决不同时间阶段的问题。

临时限制令,即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简称 TRO,主要用于处理极其紧迫的情况。如果等待完整通知和听证,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法院可以在严格条件下先行采取短期措施,暂时维持现状。

在数字资产案件中,Bybit 需要说明资产正在持续转移,提前通知可能使保全目的落空;一旦这些仍可识别和追踪的资产进入不可控制的渠道,其资产返还请求及相关衡平救济便可能失去现实基础。

TRO 的作用类似于先按下「暂停键」,为后续送达、调查和听证争取时间。但它通常期限较短,并不能长期替代正式审查。

如果 Bybit 希望有关限制在诉讼期间继续有效,还需要取得初步禁令,即 Preliminary Injunction。与 TRO 相比,初步禁令可能持续至法院作出进一步命令或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因此法院通常需要更完整地审查原告在实体请求上的胜诉可能性、是否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双方利益衡量以及公共利益等因素。

2026 年 7 月 30 日,法院部分批准 Bybit 的初步禁令申请,禁止相关匿名被告转移、出售或耗散已识别的涉案资产。

当然,无论是 TRO 还是初步禁令,法院可限制的资产范围都有明确边界。原则上,法院不能仅为了保障未来的金钱赔偿判决,就无限制地冻结被告全部财产。仅仅担心被告转移资产、未来没有足够财产执行金钱判决,通常不足以支持一项不加区分的资产冻结。

因此,Bybit 需要把紧急救济与特定涉案资产、可追踪所得、返还请求或其他衡平救济建立明确联系。禁令所指向的应当是能够被合理识别并与本次攻击相关的资产,而非匿名被告控制下的一切财产。

4.法院命令≠技术冻结:禁令如何作用于数字资产

以太坊网络不会识别美国法院的案号,也不会因为一份联邦法院命令而自动拒绝打包交易。法院能够约束的不是区块链协议本身,而是相关主体对涉案资产的处置行为。

根据 Fed. R. Civ. P. 65(d)(2),禁令的约束范围包括案件当事人、其代理人及雇员,以及在实际知悉禁令后与其积极协同行动的其他主体。法院可以命令相关被告不得转移涉案资产,也可以对明知禁令仍协助其转移资产的受约束主体追究相应后果。

根据前述规制范围,交易平台、托管机构和稳定币发行人并不当然受到约束。尽管如此,法院命令仍可以作为其依据用户协议、内部合规制度和所在地法律开展冻结审查、保存资料或采取其他风险处置措施的重要依据。

就禁令效果而言,法院命令能否真正阻止资产流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产当时处于哪个节点。

• 如果 ETH 仍存放在攻击者掌握私钥的非托管钱包中,法院可以禁止有关被告转移资产,却无法修改区块链规则,也不能从技术上阻止其继续签署交易。

• 如果资产已经进入中心化交易平台或托管机构,平台可能通过限制交易和提现阻止资产继续流出。

• 如果涉案资产被兑换为具有地址冻结功能的稳定币,发行人也可能在符合法律及技术条件时限制有关代币继续转移或赎回。

这正是中心化节点在资产追偿中的关键作用。攻击者可能不主动服从法院命令,但其在转移、托管或变现过程中,通常会接触交易平台、托管机构、稳定币发行人和支付服务商。这些主体掌握账户、私钥或代币控制能力,因此有可能将法院的法律命令转化为账户冻结、提现限制、资料保存和风险处置等实际措施。

因此,所谓「冻结数字资产」,并不是让区块链停止处理交易,而是通过法律命令约束有关主体,并借助掌握账户、私钥或代币控制能力的现实节点阻止资产继续流出。而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供的则是可以不断向外延伸追偿的法律支点,而非全球通行证,因为美国法院的禁令并不会因为被发送给境外平台,就当然在当地获得强制执行效力。必要时,Bybit 仍可能需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司法协助、承认有关命令,或者重新取得当地的资产保全措施。

六、制裁与诉讼的双轨协同

在 Bybit 提起诉讼之前,朝鲜、朝鲜侦察总局和 Lazarus Group 早已处于美国制裁体系之下。既然与受制裁主体的交易已经受到严格限制,为什么 Bybit 还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司法禁令?

事实上,制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是不同层面的问题。制裁以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为目标,主要限制受制裁主体及其财产进入受美国管辖的金融和商业体系;民事诉讼则围绕案件中的具体资产展开,需要进一步判断资产从哪里来、由谁控制、Bybit 享有什么权利,以及法院可以提供何种救济。

1.制裁的功能边界

美国针对朝鲜及相关主体的经济制裁主要由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即 OFAC 负责实施。相关规则可以禁止受美国管辖的主体与特定对象进行交易,并要求美国人封锁其持有或控制的受制裁财产。

区块链协议不会读取 OFAC 名单。只要攻击者仍掌握私钥,就可以从非托管钱包签署交易——制裁限制的是资产进入合规交易平台、托管机构和法币出口的能力,而非在技术上取消转账功能。

此外,当攻击者不断更换地址,并通过拆分、跨链、混币和场外交易隐藏资金来源时,平台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这笔经过多层流转的资产是否仍由受制裁主体控制」。因此,制裁能够提高资产的流通和变现难度,却难以仅凭名单解决链上识别问题。

更重要的是,制裁只回答「哪些交易不得进行」,不回答「资产最终归谁」:相关财产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转移,并不意味着它会自动返还给 Bybit。资产经过多次跨链后是否仍可追溯至本次攻击、钱包中只有部分资金来自被盗资产时应当冻结多少、资产与其他用户财产混同后如何区分、第三方是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资产,以及被冻结财产最终应当由政府处置还是返还给受害人——这些问题已经进入财产权属和证据认定领域,不能单靠制裁规则解决。

2.民事诉讼的补充功能:识别资产、主张权利与取得救济

民事诉讼主要从三个方面补充制裁机制:

首先,诉讼把针对受制裁主体的一般性风险落实到与本次攻击有关的具体资产。OFAC 制裁主要从被制裁的国家、组织或个人出发,限制其拥有或控制的财产;Bybit 诉讼则从 2025 年 2 月 21 日被转出的资产出发,沿着链上交易路径识别相关钱包、平台账户和当前余额。

其次,诉讼为 Bybit 主张资产权利提供程序。Bybit 需要证明有关资产与本次攻击之间存在可以验证的联系、其对相关资产享有何种权利,以及资产经过兑换、跨链或混同后是否仍可请求返还。OFAC 的制裁指定及名单信息可以提示有关主体或交易存在较高风险,却不能单独证明特定资产来源于本次攻击,也不能代替 Bybit 对资产权属和返还请求的证明。

最后,诉讼可以提供资产保全、资料披露、停止处分和最终返还等司法救济。与 Bybit 基于行业合作提出的私人冻结请求相比,法院命令能够为依法受到约束的主体采取措施提供更明确的程序依据,也可以为其他平台开展内部调查、保存资料和评估是否继续处理有关资产提供更有分量的参考。

但民事判决也不能自动解除制裁限制。即使法院最终支持 Bybit 的权利主张,如果拟返还的资产属于 OFAC 规则下的被冻结财产,且有关释放或转移行为受到美国制裁规则约束,法院判决本身并不会使该资产自动解冻。实际返还仍需符合适用的 OFAC 一般许可,或者取得 OFAC 签发的特别许可。法院判决解决的是「谁有权取得资产」,OFAC 许可解决的则是「该资产能否在制裁框架下被释放或转移」,两者可能需要共同作用。

如果把制裁比作一道「门禁」,它主要阻止受制裁主体及其财产进入合规金融体系;民事诉讼则进一步查明门外的具体资产从哪里来、属于谁,以及最终应当如何处理。

3.多重风险向外围服务网络传导

朝鲜和 Lazarus Group 本来就与美国金融体系高度隔绝。增加一项民事诉讼或法院禁令,未必足以直接改变其行为。真正可能重新评估风险的,是仍然依赖全球金融体系的外围服务网络。

这些主体可能包括中心化交易平台和托管机构、OTC 商及法币兑换渠道、稳定币发行人、支付及结算机构、银行,以及为账户、身份或资金转移提供支持的个人和公司。

它们未必位于美国,也未必直接参与最初的黑客攻击,但很多仍然依赖美元结算、国际银行网络、商业牌照、投资机构或全球合规合作关系。当同一笔资金同时受到 FBI 公告、OFAC 制裁风险提示、Bybit 追踪通知和法院禁令的指向时,继续处理该笔资产可能带来多重风险。

第一层是制裁风险。如果受到美国制裁规则约束的平台继续为受制裁主体拥有或控制的资产提供交易、托管或转移服务,可能触发相关禁止性规定。OFAC 制裁民事责任通常适用严格责任标准,即并不以平台实际知道资产来源为前提(当然,在执法实践中,OFAC 通常会综合考虑平台是否收到风险提示、是否采取合理合规措施、是否自愿披露和配合调查等因素)。尽管如此,收到明确风险提示后仍继续处理有关资产,会显著增加平台面临执法行动的风险。

第二层是反洗钱和牌照风险。平台如果无视明显的高风险资金路径,可能受到所在地监管机构调查,也可能影响其银行关系和牌照持续性。

第三层是民事责任风险。如果证据显示某些主体在收到政府公告、受害人通知或法院命令后,仍然明知并持续协助转移、隐藏或变现资产,有关事实可能被用于支持 RICO 共谋、侵权协助或其他责任主张(当然,收到通知或经手涉案资产本身,并不会使平台自动成为犯罪网络成员,Bybit 仍需证明其实际认知、参与程度和具体行为)。

由此可见,制裁与诉讼的协同作用,主要不是迫使本就脱离美国金融体系的朝鲜改变行为,而是提高外围服务网络继续处理涉案资产的成本:更多平台可能拒绝接收资金,更多账户可能进入内部调查,明知协助转移资产的主体也可能面临更高的民事和监管风险。

4.诉讼证据反向支持制裁与执法

制裁和执法记录可以为 Bybit 诉讼提供国家归因及风险背景;反过来,Bybit 在民事诉讼、链上调查和跨平台协作中获得的新信息,也可能成为后续制裁或执法行动的线索。

通过链上追踪和证据开示,Bybit 可能识别此前未公开的钱包地址、交易平台账户、设备信息、资金出口或现实控制人。如果这些信息显示某些主体长期、明知协助 Lazarus 转移或清洗资产,Bybit 可以将有关线索提交给 FBI、美国司法部、OFAC 以及其他国家的监管和执法机构。

相关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权限和证据标准,进一步调查是否需要新增制裁对象或关联地址、提出洗钱或制裁规避指控、申请刑事没收,或者对相关平台采取账户冻结和牌照监管措施。

由此形成一条双向信息链:既有制裁和政府归因为 Bybit 锁定高风险主体及资产提供背景;Bybit 通过链上追踪、平台协作和民事发现取得的新证据,又可能推动新增制裁、刑事调查和资产没收。

至此,RICO、John Doe、密封程序、紧急禁令和制裁体系共同构成了一条从责任追查到资产保全的诉讼路径,Bybit 的主要诉讼策略形成闭环。

但策略设计得再精密,最终仍要回到一个现实的问题:在 15 亿美元被盗资产已经历长期拆分、跨链和清洗的情况下,这套诉讼策略究竟能够追回多少钱?链上「看得见」的资金,有多少能真正被控制、被证明、被执行,最终回到 Bybit 手中?

评论 (7)

登录 后即可发表评论
你是我手中画

Bybit的诉讼证据要是能反向支持制裁与执法,说不定能扩大打击面揪出更多问题。

0 回复
宝宝的微笑

John Doe制度挺创新,不过要把钱包地址和现实身份对应上,还得跨越证明门槛,不容易。

0 回复
无双
无双 1小时前

感觉最后能追回的钱不太乐观,15亿美元经过那么久的拆分和清洗,变数太大。

0 回复
用户150606928728

Bybit这资产保全策略分阶段,密封起诉、紧急禁令啥的,也是被链上资产流转速度逼的。

0 回复
喝醉的胖狗子

制裁和民事诉讼得双轨协同,单独靠制裁解决不了资产归属问题,靠诉讼也没法绕过制裁限制。

0 回复
更多